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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校园伤害事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知识竞赛提要

发表日期:2010/10/25 16:37:20 出处:本站 作者:无 有1102位读者读过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何年何月何日起施行?

2002年9月1日

2、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什么原则进行及时、妥善地处理。

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

3、教育行政部门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重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学校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重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5、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什么、什么和什么,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6、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校园伤害事故中应当做到那些?

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7、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那些情形除外?

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8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什么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

9、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有那些?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0、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有那些情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11、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什么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

12、因那些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13、那些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14、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致害人

15、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什么方式救助?

紧急救援等

16、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那些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那些组织和部门报告。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17、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那些办法解决?双方自愿,可以用什么方式处理?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用什么方式处理?协商方式、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18、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多少天内完成调解? 

60日

19、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什么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人员

20、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哪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0、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什么责任? 

损害赔偿

21、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什么单位或结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

22、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哪些事项? 

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

23、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什么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自愿和可能

24、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是否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可以

25、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监护人

26、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谁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27、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谁协助筹措? 

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

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什么等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

29、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什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保险法

30、提倡学生自愿参加什么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意外伤害

31、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谁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什么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司法机关

32、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谁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什么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司法机关

3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哪些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哪些人?

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34、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如何处理?

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35、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如何处理?

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36、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如何处理?

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37、《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即大、中、小学。

38、《办法》所称的学校包括哪些?

(1)《办法》所称学校,既包括国家举办的,也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

(2)《办法》所称学校,是国民教育体系内的全日制学校。

39、《办法》所称的学生的含义是什么?

第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学籍。第二,全日制就读。

40、《办法》是否具有溯及力?

《办法》规定不具有溯及力

4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依法处理的原则。(2)客观公正的原则。(3)合理适当的原则。(4)及时妥善的原则。

42、《办法》中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具有哪些职责?

根据《办法》规定,教育主管部门主要具有以下职责:(1)向学校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2)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3)应学校的要求或者认为有必要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4)建立学生伤害事故及其处理结果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报告学生伤害事故的有关情况;(5)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解;(6)协助筹措学校的赔偿金。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7)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险;(8)依法追究有关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43、《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有哪些?

(1)及时救助;(2)及时告知监护人;(3)及时报告;(4)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协助处理;(5)协商;(6)调解;(7)诉讼;(8)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44、事故责任的含义是什么?

事故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其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45、受伤害学生人身伤害程度鉴定存在争议时,如何处理?

应当依法委托事故发生地或学校所在地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或者公安机关的法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以使伤害鉴定公正、合法,为确定事故当事各方的赔偿责任提供法定的事实根据,维护事故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46、当事各方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必须遵循的准则是什么?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十分重要,无论学校对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负有多大责任,在处理伤害事故时都不得干扰、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及教师的正常工作,这是当事各方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必须遵循的准则。

46、根据《办法》的规定,学校对学生具有哪些职责?

学校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的专门机构和场所,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三大职责。

47、学校应如何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

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主体,除了对学生进行文化知识教育,还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

(1)学校要把安全教育作为学校的日常工作,对学生进行经常性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使学生认识安全对他们学习生活的重要性,以及伤害事故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2)学校要对学生进行适当性的遵守纪律教育,在中小学课程中应当增加有关安全教育的内容,使学生熟悉学校的各项纪律和要求,了解遵守学校纪律与预防伤害的关系,认识到学校的纪律和制度是保护学生安全的重要屏障。(3)学校除应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外,还应加强学生的自护教育,特别是在举办大型活动时,要教给学生在发生意外危险时应如何逃生和自救的方法。

48、学校对学生的特殊身体状况的了解包括哪两种形式?

学校的了解有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形式。知道是指学校通过对学生的体格检查、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家长的告知,已经发现学生的特殊体质或者已经掌握了学生病情,并对这种情况下学生不应参加的活动已经有清楚的了解;应当知道,则是指根据教育教学经验和基本的常识,以及如体育教师、学校校医这样受过相关专业训练的人员的知识水平,在正常注意的状态下能够认识到学生可能患有某种疾病的情况。

49、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首先要作何处理?

学校一旦发生伤害事故,首先应当全力救治受伤害学生,尽量减轻损害后果。除损害明显轻微外,学校应当及时通知中小学生家长。特别是对于外伤并不明显的情况,学校不要自作主张,简单地让学生回家休息,而应及时到医院检查、处理,以免延误治疗时机,避免发生因学校救治不及时或者因学校疏忽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甚至学生死亡的情况。对于伤情严重的,学校应尽量求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可能的方式尽快救治,避免伤情恶化。

50、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含义是什么?

校舍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阅览室等用于教学的建筑物,行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等建筑物,以及这些建筑物的附属物如:门窗、楼梯、阳台的栏杆、教室中的黑板、吊扇、吊灯等等;场地则是指学校的操场、运动场地等;其他公共设施则是指学校中其他的公共性建筑、设施,如学校的校门、旗杆、厕所、水房、体育运动设施等等。

51、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特点是什么?

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的特点是公共性、开放性,除非学校发现其存在危险并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禁止使用,否则学生都有使用的权利。对其安全性,学校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52、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含义是什么?

学具是指学生按照教育教学的要求,在教学活动或课外活动中进行动手加工组装或操作,所需的基本的材料和器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则包括学校为教育教学的需要而装备的各种仪器设备、教具、体育器械、实验器具等,教学楼、学生宿舍中的各种生活设备或者固定设施。

53、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特点是什么?

不具等设施设备,其前提是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其特点是非开放的,需要学校作出决定或行为后才能提供给学生作用的,因此,学校对其安全性的责任是限定在向学生提供之后的。如学校发现固定的体育设施,如篮球架不安全,就应立即维修或采取措施禁止使用,否则发生事故学校就有责任;但如果发现体育器材,如乒乓球拍、网球拍不安全,学校就可以用不提供给学生作用的方式避免可能的危险,如果学生擅自使用学校已经封存的不安全器械造成了事故,则就不是学校设施设备方面的事故。

54、学校设施不安全责任包括哪些方面?

学校设施不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等方面。

55、学校在安全管理上“不作为”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学校在安全管理上“不作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表现为有制度而没有人执行,也就是学校的管理意志没有被加以贯彻。(2)表现为没有明确分工、责任清晰、监督有力的安全管理体制。(3)表现为认识到安全隐患,却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56、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注意什么?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中小学的保护义务中明确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学生人身安全事故。这就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时,应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7、学校可预见的范围的含义是什么?

学校可预见的范围,要考虑学校的能力、活动中危险的性质等综合确定,一般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对危险的合理认识范畴。如不同地方发生的学校在组织学生外出游玩乘船的过程中,因发生沉船而造成的事故,如果学校组织学生搭乘无营运执照的船舶,这就显然没能在合理的范围内加以预见,学校要承担责任;但如果搭乘的船舶是合格的,因突然的山洪暴发而发生事故,对这种危险的防范就超出了学校的预见能力,应属于意外事故。

58、学生自杀、自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学生自杀、自伤,是学生自主意识行为造成的。按照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由于自杀、自伤都是行为人的自主选择,主观上存在着直接故意,因此要自负其责。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学生的自杀、自伤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与学校的管理、教育行为有某些联系,如教师的批评、过重的课业负担等,都可能给学生造成心理上的负担,但即使这些因素中包含了教师不正当的教育行为,也只能是最终学生自杀后果的诱因,与学生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从另一个角度讲,学生是否会选择自杀行为与其自身的心理承受能力是直接相关的,带有明显的个体差异,难于在教师行为与学生自杀的后果间建立必然的因果关系。当然,当前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普遍比较脆弱,教师要从爱护学生的角度,注意教育的方式方法,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给予充分的关注,在道义上承担更多的责任。

59、如何理解突发性、偶然性伤害事故?

突发性、偶然性伤害事故,是指由于学校能力所不能预见和克服的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这里主要指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如校外的汽车失控,撞入校门伤及学生;歹徒强行闯入校园,伤害或劫持学生,疯狗突然进入校园等情况。由于这些情况都是突然发生,事先并无预兆,已超出了学校的预见能力或者防范能力,则学校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60、根据《办法》规定,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相关,但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有哪些?学校对此是否承担责任?

这类事故主要有:(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时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外发生的。根据《办法》第13条规定,学校对这类事故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61、在节假日学校要求补课或返校时发生事故,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如果是在节假日应学校的要求到校补课或是在假期按学校的要求返校,则从时间上不属于学校工作时间以外,从学生到校的原因上也不属于自愿。这种情况下发生事故学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62、什么是重大伤亡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主要是属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规定的特大安全事故范围。凡因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以及其他危险因素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安全事故,称为重大伤亡事故。

63、事故处理结果报告程序是什么?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64、学校行使追偿权的两个条件是什么?

学校行使追偿权须具备两个条件:(1)学校已经向受害学生赔偿了损失。(2)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轻微过失不应追偿。

65、学校追偿时应遵循何种原则?

学校追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追偿金额以学校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为限。(2)追偿金额的多少要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同时考虑被追偿者的工资收入。

66、怎样建立和使用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

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可以由县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通过多种形式筹措,可以采取互助共济的方式,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本区域的学校采取政府资助,社会募捐等多种形式建立;可以由政府划拨专项资金或通过其他形式依法筹措资金建立,可以由学校举办者在办学经费中设立,还可以由多个举办者按照互助共济的原则联合设立。

赔偿准备金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可成立一个非常设的管理委员会,参加的学校均为管委会成员。赔偿准备金只能用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

67、体罚和变相体罚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体罚和变相体罚都是教师利用自身对学生的管理职权和所产生的心理权威,在教育过程中不正当地行使了惩戒等教育手段,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的行为。这种行为对于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育会产生严得的不良影响,往往还会直接造成学生受伤甚至死亡,是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无论是因此给学生带来了直接的伤害,还是体罚促成和直接导致了伤害后果的事件的发生,教师的体罚、变相体罚行为都是一种严重的违反法定义务并对学生的生命健康权构成侵害的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教师还可能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68、对体罚学生的教师教育部门应如何处理?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如属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认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9、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按事故的性质分几类?

责任型学生伤害事故、可免责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管理职责外的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和故意伤害事故。

70、学生人身损害的后果有哪些特征?

学生的人身损害后果,须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2)具有补偿的可能性。(3)具有确定性,即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在客观上能够认定的事实。

71、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赔偿。(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费用;(2)残疾赔偿:赔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4)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损害抚慰金。

72、学校是否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不是。因为《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学校与学生不具有监护关系。

73、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的种类有哪些?监护人应履行怎样的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未成人的监护人可分为以下几类:(1)法定监护人,即未成年人的父母;(2)指定监护人和协定监护人;(3)委托监护人。

74、1986年4月12日,我国颁布了一部对未成人成长有重大意义的法律,这就是(   )

A、未成年人保护法;  B、教育法;  C、义务教育法

75、“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安排在每年3月(   ),今年是第(   )个“安全教育日”?

A、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一,8;  B、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日,9;  C、31日,8

76、“网吧”等互联网上网经营场所不得让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入内,这是(   )明文规定的。

A、未成年人保护法;   B、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C、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77、“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是自我保护的重要内容。请问,“国际禁毒日”是哪一天?

A、6月26日;   B、1月18日;   C、10月20日

78、父母让读初二的小力辍学帮家里干活,小力说这样做是违法的,父母则认为孩子是自己的,做家长的有权让他上学、也有权不让他上学。这种认识对吗?

A、不对,小力受教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无权剥夺;

B、有道理,家长有这个权力;

C、小学阶段,家长必须让子女入学;中学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家长有权做主。

79、小强没考上高中,爸爸打算让他找个工作。17岁时,小强到一家百货店当了售货员。请问:17岁当售货员违法吗?如果他到井下当挖煤工是否违法?

A、都不违法,因为他已满16周岁;

B、都违法,因为他未满18周岁,还是未成年人;

C、他当售货员不违法,让他当井下挖煤工则违法。

80、中学生小张在课堂上做实验时,学校提供的电池发生爆炸,炸伤了小张。事后查明,小张是在老师指导下操作的,操作并无不当;学校提供的电池系伪劣产品,致使小张受伤。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A、不承担,因为学校也不知道电池是伪劣产品;

B、不承担,应该由提供电池的厂家或商家承担;

C、应该承担,因为电池是学校提供的教学辅助用品。

81、某学校食堂招聘厨师时未进行体检,结果,患有某种传染性疾病的厨师顺利上岗,导致在学校食堂就餐的部分学生患病。请问,学校是否有一定责任?

A、有责任,因为学校食堂未按有关规定去做;

B、没有责任,因为这是厨师的个人行为;

C、没有责任,因为这种事很难避免。

82、某中学组织学生春游,学校领导怕出安全事故,便与学生家长签定“安全协议”,协议规定,只要家长同意学生参加春游,出了事,学校概不负责。请问,万一学生出了事,学校真的不负责吗?

A、因为是学校把学生领出去的,所以,不论学生因为什么原因出了安全事故,学校都要负责;

B、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学校的原因,学校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学生的原因,而学校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就要由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C、学校不承担责任,因为事先已签定了“安全协议”。

83、初一学生小赵有先天性心脏病,医院开有免体证明,老师和同学都知道。有一次,学校组织班级之间进行长跑接力比赛,小赵所在班级一名选手突然发烧无法参加比赛,小赵主动要求顶替。经班主任同意后,小赵参加了比赛,结果在跑步途中心脏病突发。请问,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A、学校不承担责任,因为是小赵自己主动参加的;

B、学校知道他不宜参加剧烈运动,却同意他参加,所以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C、学校不承担责任,因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

84、初二学生小毛和小丁课间打闹被老师制止,可没多久又打了起来,老师很生气,说“你们有本事就打,打伤了你们自己负责。”没想到,小毛真的被小丁打成“脾开裂”。请问,此事学校有无责任?

A、学校有一定责任,因为老师在场却没及时制止;

B、此事属于学生违反纪律,学校不应负责;

C、此事属意外,学校事先也无法预料,所以学校没有责任,后果应由打人者承担。

85、某中学高一两名学生中午离校到外边饭馆吃饭,并喝了不少白酒,一学生因饮酒过量被送到医院抢救。事后,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将学校告上法庭。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你认为学校有责任吗?

A、有责任,因为学校没有看住学生;B、有责任,因为此事发生在中午,学生仍旧由学校管理

C、没有责任,因为学生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应由学生及其监护人负责。

86、某中学组织春游,老师事先已反复讲了注意事项和要遵守的纪律,可高一某学生却对此置若罔闻,攀爬公园内标有“禁止攀登”告示的假山,被摔伤。根据《办法》的规定,你认为此事该谁负责?

A、他自己负责,因为他违反了纪律;

B、学校负责,因为老师没看住这个学生;

C、学校负责,因为春游是学校组织的。

8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88、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89、司法保护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有怎样的要求?

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90、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怎样处理?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91、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公开审理?

一律不可以

9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公开审理吗?

一般也不公开

93、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多大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十六周岁

9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中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哪些?

(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协调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四)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和检举,移交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五)研究、决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

95、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歧视、侮辱、体罚、虐待、买卖、遗弃未成年人;

(二)拒绝履行监护职责;

(三) 在没有监护措施的情况下,让未成年人独居;

(四) 强迫或放任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缀学;

(五) 教唆、纵容、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96、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及时制止未成年人发生哪些行为?

(一)擅自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二)观看、收听、阅读、传播有害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三)旷课、逃学、吸烟、酗酒、吸毒、斗殴、赌博、偷窃、卖淫、嫖娼;

(四)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等。

97、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哪些行为之一,并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有关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一) 刑事犯罪行为;

(二)严重恶习;

(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98、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中规定校及教职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歧视、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未成年学生;

(二)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或者停止未成年学生上课;

(三)将校舍、场地或者设施移作他用,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活动。

99、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中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哪些行为?

(一)侵占、破坏、移用学校、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土地、房屋及其他设施;

(二)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在中小学校校门二百米的半径内设立营业性的电子游戏机、台球室,在校门口设立各种摊点;

(四)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营利性的演出、礼仪、选美、选佳等活动,专业性的演出团体除外;

(五)招收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六)拐卖、侮辱、猥亵未成年人,或者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

(七)指使、诱骗、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八)指使、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街头卖艺,或者从事表演残忍、恐怖的节目及其他有害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100、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中规定对哪些对象实施特殊保护?

(一)残疾未成年人;

(二)弃儿、孤儿、流浪儿等;

(三)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