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上坊中心小学章程
发表日期:2012/5/18 16:22:21 出处:本站 作者:周建华 有923位读者读过
江宁区上坊中心小学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施教,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实现教育现代化,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江宁区上坊中心小学,校址为:江宁区上坊万安西路64号。
第三条:学校隶属江宁区东山街道,是一所全日制公立小学,学制六年,其办学规模和招生人数根据义务教育要求和施教区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学校办学理念:和享阳光 融创未来
办学定位:区内是品牌,省市有影响
校风为:阳光一样的感情
教风为:阳光一样的热情
学风为:阳光一样的激情
校歌为:三风歌
第五条:学校建校纪念日为:九月八日
第六条:以和融教育为特色倾向,以“管理精细,质量上乘,特色鲜明,校园和谐”为工作目标,以“阳光校园,七彩童年”为主题,坚持“培养合格的学生,做一名幸福的教师”为价值观,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办学质量,凝练办学特色,促进内涵发展,打造品牌学校,推进品质教育,努力将上坊小学办成“区内是品牌,省市有影响”的学校。
第七条:学校的发展策略为:培育和融文化,营造和融校园,践行和融教育,提升教育品质。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区教育局任命,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校内管理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职能处室“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教职工实行聘任合同制、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
第九条: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令,全面做好学校的各项工作。
(二)坚持教育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不断调查研究,强化学校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促进各项工作的正轨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三)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党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及会议精神,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
(四)廉洁勤政,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离任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五)主持召开行政工作会议和其他有关内容的会议,研究并布置各项工作,做好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和福利待遇,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六)按规定做到兼课、听课,并参加教研活动,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改进办法。
(七)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章程,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条: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等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或聘用中层干部,调整教职工的工作。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和使用好学校行政经费。
第十一条: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征求校长意见,由区教育局考察后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设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教科室、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其各自职责为:
(一)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和教务工作。
(二)德育处:负责学校德育安全法制教育和少先队工作。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四)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教学研究工作。
(五)办公室:协助校长室做好各类文字材料的组织工作。
各职能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聘任报街道教卫办批准备案。
第十三条: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具体职能包括:
(一)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从严治党。
(二)领导学校政治、思想工作,保证监督校长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保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三)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权,审议学校聘用合同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制度等。
(四)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校长对干部任免的提名。
(五)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七)做好离退休教师的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人事制度改革和绩效工资发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教师年度考核;教师岗位设置和职称评定工作。
第十五条:教代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学校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每三年一届,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根据有关法规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或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予以处分、免职等。根据区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绩效考核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学校能力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原则。
第十六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的组成部分,重点在协调学校、家庭、社区之间的关系,维护学生权益,营造有利于学校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起构成“一主两翼”的学校行政管理体制。根据校务委员会的性质和定位,校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能:
(一)咨询和建议。校务委员会对学校提交的有关教育教学、教研科研、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前景规划以及学校发展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为学校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供科学的咨询建议。
(二)宣传和协调。宣传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目标、举措、成效,宣传学校管理模式,重大活动的安排,以及社会实践的成效,宣传学校员工中的先进和典型。协调学校与家长、与社区之间的关系,促使家庭、社区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有效的教育教学活动,为学生创设一个良好、健康、和谐的学习环境。
(三)审议和决定。审议和决定学校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敦促学校及时修改和调整工作方案或制度。
(四)评议和监督。评议和监督学校在实施素质教育、执行教育政策、规范办学行为等方面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工作群众性组织。
第十八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监督,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度。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编、定岗、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实行奖励性岗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制度。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校本课程和综合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育要努力做到面向全体,因材施教,着力推进素质教育,要以培养嘘声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为目标,使学生逐步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求知、学会合作、学会体健。
第二十四条: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全面育人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工作网络,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二十五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逐步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新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任何人不得随意增课、减课、调课、听课,遇到特殊情况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认真搞好教学和教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进行理论学习和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学科研。
第二十八条:认真抓好教学常规管理。抓实“五认真”(即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坚持用普通话,书写规范字的过程管理,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教辅用书等,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经济负担和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条: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补课。
第三十一条:改革考试制度,实行素质教育测评,考核试行等级制,废除百分制,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三十二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格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必须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其教育性原则和实效性原则。
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小学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杜绝铺张浪费,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支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加强公费医疗、加护生育和校舍校产的管理,完善制度。
第五章 校园管理
第三十七条:全体教职工应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健康、优美、和谐的育人环境,提高教职工的身教水平。
第三十八条:学校从实际出发,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生认知规律和审美特点的校园。
第三十九条: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保洁和检查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第四十条:加强行政值日和教师值周工作,实行学生参与管理制度,培养学生的“五自”(自尊、自爱、自强、自立、自理)能力和文明行为习惯。
第四十一条:校园内一律不准骑车,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
第四十二条: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园内摆摊设点。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聘、评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四十六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发展规模需要进行定岗聘任,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认真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自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四十七条: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做到南京市教育局提出的“三要”、“八不准”:
三要:
1、班主任每学年要对每一位学生进行家访;
2、任课教师每学期要与每一位学生进行民主平等的谈心;
3、学校每学期要安排教师向每一位学生家长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八不准:
1、不准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2、不准旷教、随意停课、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
3、不准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4、不准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用粗鲁言行对待家长;
5、不准擅自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及其它商品;
6、不准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的财物;
7、不准对所任教学校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
8、不准在教学活动中有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正常教学的行为。
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法》及“三要”、“八不准”的教师,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当事人不服,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程序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鼓励学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应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应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学生干部为同学、集体服务。
(六)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 接受学校的教育、帮助,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陶冶西厢品德。
(三)维护学校声誉,爱护学校财产。
(四)尊师、守纪、勤学、善思、诚实、创新,争做校园小主人。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据校园学生管理制度,给予处理,如当事人不服,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程序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报街道教卫办和区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订需由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街道教卫办和区教育局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订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法律效应 的规范性文件为准,并按法律程序修正。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长室。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