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党团工会>>师德建设>>正文

“弘德育人, 廉洁从教”学习材料之四--南京市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表日期:2014/6/11 16:37:59 出处:本站 作者:周建华 有825位读者读过

南京市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9/12/19 0:00:00  阅读数:383   【打印】

南京市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

宁教人[2004]10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宁政办发[2004]54号)中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普教系统内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提高广大教职工遵纪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落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遵守国家教委(原)、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见附件一)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试行)》(见附件二);认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

    二、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国内探亲假

    学校的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

    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凡在规定标准内的费用,可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每四年一次。享受探望配偶假和父母假的条件以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为准。

    (二)出国出境探亲假

    1、学校教职工中凡属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或港澳台眷属、驻港澳地区工作人员家属、驻外援外人员的配偶,在不影响单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享受探亲待遇,其假期及待遇均按南京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执行。

    2、出国教师的配偶出境探亲。出国教师任教为两学年以上,如教师在任期期满一学年、或满两学年后尚未回国休假的,其配偶经本单位批准后,可享受公费补贴出国探亲一次,探亲期限一般为3个月。如聘方在我国教师任期内向其提供回国休假旅费的,其配偶不得出国探亲。出国教师任教期限为两学年以内的和其他短期出国讲学的,其配偶一般不得出国探亲。出国教师所带的教学辅助人员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研究生,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的,其在国内的配偶,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假期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其所在单位视情况而定。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出国探亲,按因私出国出境处理。

    (三)婚假

    凡本单位正式教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履行法定结婚手续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受婚假。

    教职工结婚时双方同在一地的,婚假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符合晚婚年龄并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教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全额发给。外出的路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四)生育假(产假)

    凡单位正式教职工(女性),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假。

    1、女教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如果是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后初婚或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且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3、女教职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三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4、女教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

    5、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人(19928号文件精神,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生育假的待遇: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2、女教职工休60天产前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的80%发给。

    3、工作人员因上环、结扎或上环、结扎又怀孕作人流、引产的;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失败后作人流、引产的,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

    (五)病假

    1、教职工因病离岗治疗和休养,必须提交指定医院(急诊除外)的诊断证明、病假条和本人病历,经所在单位组织批准。

    2、病假期间的待遇及有关规定

    1)教职工病愈,需要恢复工作的,需经医生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并要安排三个月的试工期。如患病并未痊愈,试工期间病又复发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按规定减发工资。试工期间因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2)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劳人薪(198519号文规定,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计算工作年限,也不能作为计发教(护)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3、病假期间的工资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其中,教职工曾获得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满一年、领取病假工资的教师,从第十三个月起,暂时停放教龄津贴。

    4)工资计发基数: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职岗津贴(含中小学教师的教龄津贴、护士的护龄津贴)。在病假期间,教职工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活工资)按低于以上规定的比例数计发,具体发放时,由所在单位在规定比例内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方案。

    5)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病假工资,以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及职岗津贴为基数,分别按以上规定执行。病假期间不计算见习期(含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

    6)经医生证明,因病需要半工半休的教职工,一般不宜采取扣发工资的办法。            

    7)教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六)丧假

    教职工的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受丧假。丧假假期一般为三天,工作人员的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在外地死亡时,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本人自理。

    (七)因私事出国出境的假期及待遇

    因私事出国出境假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探亲假以外,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出境的假期。

    1、教职工确因私事需要短期出国出境的,应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假期由所在单位按事假并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审批。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必须按期返回。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因故确需续假的,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2、教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在规定的假期内的工资待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旅费、境外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

    3、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出境,假期(包括续假)超过规定假期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规定假期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八)事假及待遇

    1、教职工应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本职任务,尤其要保证上课时间。确有特殊情况教职工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的,必须经单位领导书面批准,否则,将作旷工处理。

    2、请假手续:请假者须事先提交请假报告,经所在单位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安排好课务和工作后方可离岗。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回岗位并销假。确需延长请假时间,应在原请假期限内申请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延长事假假期。

    3、事假批准权限:事假假期一般不超过5天。市属学校(单位)的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由学校(单位)批准;学校(单位)正、副职领导,请假2天以内的,由学校(单位)研究批准,其中正职领导报市教育局备案;学校(单位)正、副职领导请假3天以上的,由学校签署意见报市局批准。

    区(县)属学校教职工事假的批准权限,由区(县)教育局确定。

    4、事假期间待遇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教职工所在学校(单位)按内部管理及内部分配制度的规定处理。

    三、明确政策,严肃纪律,完善奖惩办法

    1、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教职工与用人单位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的签订、终止、解除以及对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的处理,均按宁教人(2001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中小学教师流动(调动或辞职),必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由学校签发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证明书,报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它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算起。对离开原单位时未按规定办理流动手续的,经教育拒不改正的,3年内不予办理流动手续。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公派留学人员应按照计划努力学习,按期回国服务。需要延期者,应提前提出申请,报原派出单位审批。凡是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其在批准的国外延长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照发。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

    4、中小学教职工不实行停薪留职(除出国留学按有关文件执行外)。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未在单位规定期限返回或拒不回单位的,以及回单位后不服从安排的,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或限期办理辞职、调动手续,或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作辞退处理。

    5、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职工原则上实行坐班制(个别因年老体弱等原因经学校批准的可以例外)。

    各学校在将教职工出勤情况同内部分配挂钩的同时,还要将出勤情况同评优、考核结合起来。对出满勤、且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绩效优良的教职工,学校可给予奖励。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或按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对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学校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即酌情扣发工资;超过三个月即按自动离职处理。对于擅自离职的,离职后即停发工资,如在离职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工作,但应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适当的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在外代(兼)课或从事其他工作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批准的病事假,令其返回工作岗位。本人不返回工作岗位的,按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处理。

    四、本规定适用于职业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附件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全国教育工会19918月颁布)

    附件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南京市教育局

二○○四年六月八日

 

 

附件一: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热爱教育事业,发扬奉献精神。

二、执行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尽职尽责,教书育人。

三、不断提高科学文化和教育理论水平,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勇于探索。

四、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五、热爱学校,关心集体,谦虚谨慎,团结协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六、衣着整洁、大方,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全国教育工会

一九九一年八月

 

 附件二: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一、热爱祖国  献身教育

1、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

2、热爱祖国。保持民族气节,增强民族自信心。对外宾热情、友好,不卑不亢。升国旗奏国歌时,肃立、脱帽、行注目礼。

3、热爱教育事业。端正教育思想,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4、热爱学校,关心集体。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钻研业务  教书育人

5、刻苦钻研业务,掌握并努力做到精通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认真学习教育理论,按教育教学规律办事。

6、积极参加进修学习,不断充实新知识,总结新经验,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能力。

7、教书育人。在本职工作中贯彻德育要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8、认真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严格按课表上课。积极参加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备好每一节课;经常互相听课,虚心学习;注重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9、按时上课下课。教态自然、大方、亲切、稳重。讲普通话。板书工整、清晰、有条理。无特殊情况不坐着讲课。上课时不擅自离开教学场所。上下课与学生互相致礼。

10、作业批改及时,字迹清楚,督促学生订正作业错误。严格遵守各项考务规定,认真考查教学效果。

三、热爱学生  诲人不倦

1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循循善诱,坚持正面教育。重视做好对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

12、言传身教,教学相长,做学生的良师益友。虚心听取学生的意见,建立民主、平等、亲密的师生关系。

13、妥善处理学生中的各种问题。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不歧视,不讽刺,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单独与个别异性学生谈话和补课,注意场合和分寸。

14、作业量要适中,难易适度,注意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加强对学生卫生、健康与安全的教育和督促。关心爱护有生理缺陷和病残的学生。

四、遵纪守法  团结协作

15、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

16、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

17、教师之间彼此尊重,团结互助,不背后议论其他同志,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新老教师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18、经常与家长联系,家长来访热情接待,争取家长密切配合教育学生。廉洁从教。

19、按规定收取学生经费,帐目清楚,并张榜公布,不贪污或挪用。

五、以身立教  为人师表

20、仪表端庄,穿着整洁,言谈举止文明。不赌博,不参加迷信活动,不做有损师德的事。在学校时不化妆,不佩戴首饰。

21、不在教室里和学生集会场所吸烟。不随地吐痰。办公室和宿舍保持清洁卫生。爱护公物,节约水电。

22、坚持每天做广播操。踊跃参加业余文体活动。

23、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24、家庭和睦,尊老爱幼,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重视对子女的家庭教育,与邻里友好相处。

25、勇于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向坏人坏事作斗争。

 

江苏省教委普教局

江苏省教育工会

一九九○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