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代表培训内容指南

发表日期:2013/9/6 15:23:22 出处:本站 作者:周建华 有837位读者读过

教代会代表培训内容指南

教代会基本知识问答

1. 教代会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2. 教代会在学校中的地位如何?

    答:教职工代表大会属于教职工民主管理范畴,它与学校行政管理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作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重要组成部分。

 

3. 教代会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教代会的议题、决议或决定的形成,各类候选人的产生等,要充分发动教职工群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决议或决定一经通过,各方面应当执行,任何人或组织不经教代会规定程序,无权擅自修改或否定。

    (2) 少数服从多数。教代会的表决或选举,应根据需要或采取举手的方式,或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到会代表、赞成票均须达到法定人数。任何人或组织应当尊重表决或选举结果。

    (3) 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教职工代表在教代会上都是平等的,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代表可以就学校工作或教代会工作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任何人不应加以限制;代表应该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活动,各方面起积极带头作用,没有也不应该有特殊代表。

 

4. 教代会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教代会条例规定,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四项职权,简单概括为: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履行职权是教代会工作的重点。检验教代会工作是否有成效,主要看四项职权落实情况。四项职权应当全面落实,缺一不可。但这不是说,每次大会四项职权都得涉及到。有的职权的履行可能暂有困难,学校各方面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尽快做到全面落实四项职权。

 

5.教代会的审议建议权包括哪些方面?

    答: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如本校的办学指导思想、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和财务预决算等。以上方面的问题在决策前,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由教代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长工作报告,是指校长对学校一个学期全面工作的总结和计划。副校长的分管工作报告,可作为校长工作报告的补充。校长向教代会工作报告每年至少一次。

 

6.学校的哪些事项教代会有审议通过权?

    答;凡是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如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实行聘任合同制的集体合同草案、创收分配原则和办法、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要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然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7.学校的哪些事项教代会有审议决定权?

    答: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原则、办法,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原则、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由教代会审议决定。教代会行使教职工住房分配的决定权,主要通过立规建章来实现。例如,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条例、办法、细则等。具体分房工作则由行政职能部门按照分房规章组织实施,教代会依照规章进行监督。

    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与审议通过的事项是有区别的。审议通过的事项,要经校长颁布后才能实施;审议决定的事项,则可以直接付诸实施。如果学校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

    

8、教代会如何行使对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答:教代会的评议监督权,主要是通过对科级以上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来实现。学校教代会评议干部的对象为科级以上党政群团正副职。评议的内容,以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评议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在校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实施。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校工会,负责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宜。评议前,先建立教代会评议干部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可由校工会提名,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委员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和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草拟民主评议干部实施方案;整理代表评议意见,统计测评结果;监督检查评议结果的落实情况等。

 

9、民主评议遵循的原则是:

    (一)坚持依法评议的原则。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评议方案,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评议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评议进行全面考核,对领导干部一分为二。客观公正地评议干部的工作实绩,关心、爱护、支持干部做好工作。

    (三)坚持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要相信和依靠群众,充分发扬民主,既要保障评议人的权益,又要保护被评议人的权益,以调动校领导和教职工两方面的积极性。

    (四)坚持党领导的原则。党、政、工互相配合,把民主评议做为党组织考核干部的重要环节,把评议结果作为对学校领导干部使用建议的重要依据。

    (五)坚持“一保密、三公开”的原则,即对评议者的评议意见保密;将评议结果向上级领导、教职工代表和被评议者本人公开。评议的基本方法和步骤:

   1)评议对象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述职报告,并提交报告的书面材料;

   2)教职工代表以代表团(组)为单位,以评议对象进行背靠背评议;

   3)组织全体代表,采用无记名方式,对评议对象进行书面测评(参加测评的代表要符合出席教代会的法定人数);

   4)整理代表评议意见,统计测评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并根据需要可以提出奖惩建议,提交大会主席团。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报送学校党组织。

 

10、评议的基本方法和步骤:

    (1) 评议对象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述职报告,并提交报告书面材料;

    (2) 教职工代表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对评议对象进行背靠背评议;

    (3) 组织全体代表,采用无记名方式,对评议对象进行书面测评(参加测评的代表要符合出席教代会的法定人数);

    (4) 整理代表评议意见,统计测评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并根据需要可以提出奖惩建议,提交大会主席团。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报送学校党组织。

    

11、怎样确定教职工代表名额?

    答:学校召开教代会,会议的规模和代表人数要适中,比如,教职工二百人---五百人以下的学校可按25%左右比例确定,代表名额确定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各选举单位。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的代表名额,可以放到基层单位选举,不占基层名额。代表总额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55%,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25%

 

12、代表的任期是多少?代表常任制的含义是指什么?

    答:按照现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考虑到许多学校教代会与工会同步召开,而工会代表的任期规定是35年,教代会代表的任期也以35年为宜。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到一个学校,应当明确规定其教代会代表的任期是几年,比如三年、四年或五年,以避免换届的随意性。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意味着代表一经选举产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任职,无论教代会是开会还是闭会期间,代表始终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代表实行常任制有利于学校教代会工作制度化和经常化。

 

13\怎样选举教职工代表?

    答: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可由学校工会组织实施。学校工会提出代表选举方案,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将代表名额以书面形式下达到各选举单位。高等学校可以部门为单位进行选举。人数较多的部门,也可再把代表名额分到组室进行选举。选举时,先产生候选人,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选举会议需有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应到教职工半数才能当选。代表选出后,由部门工会(工会小组)负责将选举结果写成书面报告,连同选举的原始材料(如选举票等),送学校工会。教代会、工代会合并召开,实行代表合一的学校,选举前应向教职工说明。

 

14、教职工代表人数出现缺额怎么办?

    答:教职工代表人数出现缺额主要有两种情况,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第一种情况是,教职工代表离职、离休、退休,或者由于工作需要办理手续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应当自行停止。由此而造成的代表缺额,原则上应及时补选。

    第二种情况是,教职工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以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一般不再补选。

     

15、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更(撤)换教职工代表?

    答:教职工代表要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更(撤)换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

    (1) 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2) 停薪留职,离开学校;

    (3) 长期出国,外借、病假等,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

    (4) 经常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

    更(撤)换代表,由代表团(组)先写书面报告送学校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及原因,经校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经原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过半数同意有效。允许被更(撤)换者到会申辩。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

     

16、补选教职工代表应当履行哪些民主程序?

    答:教职工代表因离职、退休、调离本校或因代表资格撤销等原因造成缺额时,可以经过补选补足缺额。补选代表应当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先由代表团(组)写一份书面报告送校工会,说明补选代表的数量和理由,经校工会委员会认可后,在原选区内,按选举教职工代表的民主程序补选。补选结果报校工会。由校工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17、哪些人可作为列席代表?

    答:教代会可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和会议的需要,邀请一些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一般应为学校某些方面有影响、有代表性的人员。如不是正式代表的校级和中层领导干部、校民主党派负责人等。如有需要,也可邀请部分离、退休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特邀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18、什么是教代会议题?怎样确定议题?

    答: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是列入会议议程,提交大会讨论审议的题目。教代会大会议题的确定,应当围绕学校的教育、科研等中心工作以及教育改革、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问题。每次大会确定的议题不宜过多,可以突出一、两个中心议题。

    教代会议题的建议,一般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提出。工会在酝酿大会议题时,应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以及学校党、政领导的意见,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经工会委员会或者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最后在大会预备会上表决通过。

 

19、教代会决议在闭会期间需要修改怎么办?

    答: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非经大会同意,任何个人或组织无权修改。教代会闭会期间,遇到特殊情况,例如学校上级有新的规定,执行决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明显不切合实际的地方等等,原决议可作适当修改。原决议需要修改时,由学校工会召集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置,在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并予以确认。

 

20、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

    答:学校遇有重要问题,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件又不具备时,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或者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临时代表会议是就解决某项重大问题而举行的全体会议。它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比,具有会期短,议题单一,程序简单等特点。临时代表会议只作为教代会的一种补充形式,不应替代教职工代表大会。

    临时代表会议由学校工会负责召集。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也由学校工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具体承担。

    

21、学校党组织对教代会的领导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教代会条例规定,学校建立的教代会是“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因此,学校党组织与教代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学校党组织对教代会的领导,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1)召开教代会的计划方案由学校党组织讨论;

    (2)教代会的议题、议程、报告等,在正式形成前由学校党组织审核,提出原则性的意见;

    (3)教代会与学校行政之间产生矛盾和分歧时,学校党组织进行协商解决;

    (4)学校党组织选配、推荐得力干部,选进学校工会领导机构。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委员会在民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22、教代会与学校行政领导是什么关系?

    答:教代会与同级行政领导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赖、相互合作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两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教代会要支持和维护学校行政领导的指挥权威,教育教职工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教代会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审议建议权,对某些特定的问题有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要求修改和复议的权利。此外,行政领导行使职权除受国家法律法规制约和上级领导部门监督外,还要受教代会的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应当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经常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并接受教代会的民主评议。

 

23、怎样理解工会与教代会的关系?

    答:学校工会与教代会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他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性的组织,从中央、地方到基层,有系统的组织体系。教代会则是学校内部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简单的划等号。但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又很密切。工会是教代会的组织者、参加者,又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的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这种关系,使工会与教代会在工作上、工作机构上可以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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