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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发表日期:2018/6/22 8:53:57 出处:江宁区上坊中心小学 作者:戚荣晓 有1627位读者读过

苏职称〔2013〕4号

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5月13日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发展,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全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教研室(教师研修中心)、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学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四)处分未撤消者,不得申报。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专科学历后,在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本科学历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

2. 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能胜任中小学教师工作,可初定一级教师。

(二)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小学教师获得专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5年以上。

2.中小学教师获得本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

3.中小学教师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三)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一级教师2年以上。

(四)申报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获得本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须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后,受聘高级教师5年以上。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均继续教育学时符合要求。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2.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3.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4.取得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第三章 一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八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或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学生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或担任其他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胜任班主任等教育管理工作,能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班级、团队和其他学生管理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九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比较扎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一定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过一定年级段的循环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二)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5次以上,其中校际间2次或县(市、区)级1次以上,公开课教学质量高,受到好评。获得评优课(教学基本功竞赛)校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县级三等奖。

(三)教学内容正确,教学方法得当,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

第十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县(市、区)级以上的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过本学科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在县(市、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1篇;或参与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教材5千字以上;或承担县(市、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并撰写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

第四章 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6年以上,或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或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老师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能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本人或所带班级、团队和其他学生管理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教学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大循环教学工作或2次小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等工作,并主持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老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开设过校级以上公开课5次以上,其中校际间4次以上或县(市、区)级2次以上,公开课教学质量高,受到好评;或获得县(市、区)级以上评优课(教学基本技能竞赛)二等奖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在乡镇以下(不含中心乡镇)中小学连续任教1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教科研课题和成果可放宽一个档次。

第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刊物上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2篇。

(二)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教学类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1篇。

(三)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四)参加编写教材(由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本人撰写教参(由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五)主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在市级以上正式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与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

在乡镇以下(不含中心乡镇)中小学连续任教1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研究论文可减少1篇,教科研课题和成果奖可放宽一个档次。

第十四条 专业示范要求

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十五条 专职教科研人员评审条件

(一)任教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8年,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任现职以来,在本级区域开设讲座或教学示范活动年均3次以上,其中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2次。专职教研人员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80节,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50节。

(三)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5篇,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四)任现职以来,主持过市级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过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课题经鉴定已结题;或获得市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提交的论文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五)任现职以来,能较好地组织区域教科研工作,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得到本学科教师一致认可,所指导教师测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六)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任现职以来,在指导培养二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与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

学历破格:获得大专学历满5年,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受聘一级教师6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资历破格: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师,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受聘一级教师满4年,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以上优秀等次。

(二)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四章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1条为必备条件):

1.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教学经验丰富并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在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的评优课或基本功大赛中获一等奖以上。(必备条件之一)

2.在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突出的成绩,本人或所带的班级获得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3.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资历破格者须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表彰奖励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必备条件之一)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职教科研人员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类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2篇以上。

5.主持过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或获得过市级教科研成果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6.对教育教学的某一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积极组织参加教改实验,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论证,已取得明显效果,并在市级以上范围内推广。

第五章 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教育工作要求

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完成班主任、团队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7年以上,或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教育管理工作9年以上。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要求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强,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卓越。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本学科各年段教学规律,出色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中学教师原则上承担过毕业班教学,小学教师原则上担任过循环教学,教学质量高。

(二)在县(市、区)级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或学科讲座年均不少于3次,其中近5年年均至少有1次在市级以上范围开设,并获得好评。

(三)获得评优课(教学基本功竞赛)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名教师等称号。

第十九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3万字以上的教学参考用书,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合并减少2篇。

(二)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结题;或获得过省级二等奖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提交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专业示范要求

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在本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3名以上青年教师,被指导对象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并成长为县(市、区)级以上优秀青年教师。

(二)具有领导和组织教育教学和科研的能力,在中小学教育各类学术或专业委员会发挥作用,有较强的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专职教科研人员评审条件

(一)任教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10年,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任现职以来,在本级区域开设学科讲座或教学示范活动年均5次,其中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年均不少于2次;每学年听课不少于80节。

(三)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或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正式出版过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3万字以上的教学参考用书,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可合并减少2篇。
(四)任现职以来,主持省级课题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国家级教科研课题研究,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结题。或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提交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五)任现职以来,本区域教科研工作组织有效,学科教学质量居省辖市前列,是同行公认的学科领路人,所指导教师测评满意度在85%以上。

(六)达到第二十条规定的专业示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 破格申报与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

学历破格:获得大专学历,从事教学工作满30年,受聘高级教师6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资历破格:获得大学本科学历(40周岁以下须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受聘高级教师4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二)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五章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

2.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3部以上,在省内外产生重要影响。

3.获得省级教科研成果一等奖或国家教科研成果奖,为江苏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二级、一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第二十四条 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其中正校级人员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节;副校级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50节;中层管理人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0节。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是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专著或教材是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且以在专著或教材上署名为准。

第二十六条 表彰奖励应与本人从事的专业领域相一致,且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教科研课题、获奖应与申报学科相关相近,以课题下达部门盖章的课题下达文件和申报书为准。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须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国民教育学历,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的,需参加所申报学科合格学历段学历教育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二十八条 专职从事电教教研、教育资源制作、教育信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必须紧密联系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教育信息化的应用与研究工作。电教研究人员须承担本级以上的教科研课题,其教科研成果必须切合学校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对市、区县的教育信息化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专职从事电教研究工作的人员正常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正常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5篇以上。专职从事教育资源制作开发人员每年撰写设计稿本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市级以上正式刊物独立发表,并设计、制作、编辑视频资源30分钟以上,并在市级以上范围推广使用;或每年开发并制作教育资源不少于3个,其中至少有1个在市级评比中获一等奖,并在市级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或主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适当兼任其他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申报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每周除担任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包括活动课程)外,还须从事6小时以上的个别咨询或团体心理辅导,并提交工作记录。其他方面的要求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执行。

第三十条 兼职从事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工作的教师,应按所教学科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兼做少先队工作方面所获奖励与其他学科同组奖励同等对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类或少先队活动类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工作方面的论文可视作1篇专业论文。

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称号的教师,可申报品德政治(少先队活动)学科,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少先队工作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研究论文,申报一级教师需3篇以上,申报高级教师需5篇以上。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科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品德政治(少先队活动)、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劳动技术、通用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学科。

第三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前一年年底。

第三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三十四条 各市可在不低于本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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